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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2期(总第273期)

发布时间:2020-12-28 来源: 绿色食品资讯网 作者: 罗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饼干、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罐头、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和特殊膳食食品共17大类食品1400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7大类食品20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城闫家堤口菜市场郑燕燕销售的来自惠民好美居市场的生白条鸡,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菏泽市曹县青菏街道相伟蔬菜门市部销售的芹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枣庄市市中区华妮禽蛋批发部销售的粉壳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菏街道喜地城13栋B5号棚何永军销售的芹菜,甲拌磷和氧乐果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济宁市鱼台县锦城副食商店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海关技术中心。

  (六)滕州市滕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海鲈鱼,经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滕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七)日照市五莲县普春茶行销售的标称为日照市岚山区琼梁生态茶叶家庭农场生产的日照绿茶,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越品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八)滕州市城郊天顺蔬菜商行销售的豇豆,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菏泽市单县立振农贸市场服务超市销售的标称为东明腾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腾聪香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二)德州市齐河县张洁便利店销售的标称为河南家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素大刀肉(调味面制品),三氯蔗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德州市庆云县俊成商厦销售的1批次小鸡腿(酱卤肉制品)和1批次熏猪脸(酱卤肉制品),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均为德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德州市德城区德州扒鸡美食城管理有限公司德兴店销售的标称为北京庆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Y)生产的臭豆腐,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金鼎百货临清店销售的标称为聊城市金水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磨香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菏泽市巨野县新天地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巨野县王晨兰豆制品店生产的豆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七)济南市平阴县吕凤英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为青州市国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蔬果山楂条和1批次红枣山楂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均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八)泰安市宁阳县东疏供销合作社西疏供销超市销售的标称为聊城市金水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水城石磨香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九)烟台市烟台福山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福山购物广场店销售的来自烟台优纳食品有限公司(供应商)的豆腐,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枣庄市枣庄建信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红尖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立案调查,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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