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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

发布时间:2019-09-27 来源: 作者: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近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蚌市监食罚〔2019〕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蚌埠经济开发区宝妈环球购母婴用品商行(周超)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市监食罚〔2019〕65号

  当事人:蚌埠经济开发区宝妈环球购母婴用品商行(周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40300MA2RB7A671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兴业街555号宝龙城市广场2号楼A4区1060、1061号

  经营者:周超

  身份证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略

  你店经营的澳洲swisse活力胶进货2瓶,销售单价115元/瓶,blackmores维骨力关节灵进货1瓶,销售单价165元/瓶,澳洲奶蓟草护肝片进货2瓶,销售单价120元/瓶,澳洲cenovis无糖维c进货2瓶, 销售单价98元/瓶,以上产品没有销售,都被扣押了。上述产品标签宣传有疗效,是从保税区进货,不能提供进货记录和销售单据,海关报关单的批次和扣押的产品不是同一批次。货值为831元,无违法所得。

  你(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当时现场情况。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现场对涉嫌违法的产品予以扣押3. 询问笔录,证明 当事人对涉嫌违法的事实予以认可,并说明了相关产品的进货来源,数量和销售情况。

  在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你(单位)经营以上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小,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物品;2、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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